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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电话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电话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6-02 冀地税函〔1995〕8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冀地税发〔2007〕55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1994年税制改革前,省政府规定对农村电话企业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执行新税制后,按规定恢复征税。为了支持我省农村电话企业的发展,其税收问题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农话企业给予税收支持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5〕95号)办理。即:从1994年至2000年,将农话企业每年上缴的所得税、营业税,经当地政府批准后财政列支返还给农话企业。

  各市、地税务局接此通知后,应加强对农村电话企业营业税、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应征税款要及时足额征收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