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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9-20 大国税发〔19951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所转发总局文件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该文件第一条审批权限“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在实际操作中,可按报经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