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企业工资结余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企业工资结余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2-21 冀地税函〔2005〕30号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企业工资结余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05号
)转发给你们。企业动用1997年及以前年度工资储备发放以后年度工资的部分,在发放年度不得扣除。各级地税机关在遇到同类问题时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