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8-1 冀国税函〔2006〕3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冀国税发〔2010〕7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函〔2006〕710号
)转发给你们,并对相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次核查工作是且局充分利用综合征管信息革统数据查找分析问题、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逐步实现
增值税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核查内容和方法,严肃认真地完成本次核查工作。
二、农业产品核查工作,除全省平均税负率小于1%、抵扣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最大的前25户企业(分工商业)外,总局还向我省下发了清河、蠡县、枣强三县的平均税负小于1%、抵扣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最大的前25户企业名单,请相关单位一并部署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省局。
三、零税申报和超标未认定两项核查工作,我省前期已进行了部署,核查工作已基本完成。请各市国家税务局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对上一次的核查结果进行回头看,对一些重点户,必要时要进行重新核查,确保核查工作质量。同时,对新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并按总局要求上报核查结果和相关数据。
四、省局信息中心已将企业明细数据通过税务系统内网FTP服务器存放在省局数据下发文件夹,请各市局信息中心下载后提供给流转税等业务部门。
五、各市国家税务局于9月25日前将本次核查的总结报告和附表上报省局。
六、各市国家税务局在完成好总局、省局部署的核查工作的同时,要充分利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和
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定期检索、分析相关数据,尤其是对本地区的特色行业要进行重点监控,列出数据异常企业名单,开展重点核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