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6-07-13 大国税发〔2006〕18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国税局、地税局,各稽查局,国税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 (
国税发〔2006〕103号
)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且符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由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由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
二、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须提供《企业出资人情况表》(表样附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规定作好纳税人的税种鉴定。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