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建筑企业在外省(市)设立项目部缴纳企业所得税退(抵)问题的公告(2015)【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3号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相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的规定,现将我市
建筑企业在外省(市)设立的项目部缴纳
企业所得税退(抵)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各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
企业所得税。
二、办理退(抵)税额度及有关条件
(一)退(抵)税金额不超过项目部实际经营收入的0.2%,且不超过税款所属年度
建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已征的
企业所得税税额;
(二)完税凭证上没有注明税款是
企业所得税的,不得办理退(抵)税;
(三)实行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得办理退(抵)税。
三、办理退(抵)税时需提供的资料
(一)退(抵)税申请表(国税)或退税申请书(地税);
(二)天津市
建筑企业申请退(抵)税计算明细表(见附件);
(三)
建筑企业及在外省(市)设立的项目部缴纳
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四)
建筑企业在外省(市)设立的项目部已开立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五)
建筑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主表复印件;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