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9-20 大国税发〔1999〕1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 ( 国税发〔1999〕139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及金税工程网络建成后
增值税计算机稽核工作由流转税管理处负责,金税工程系统的网络建设及系统的维护仍由市局信息中心负责。
二、各基层税务机关的防伪税控系统业务工作统一由票证管理部门管理。票证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实行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的审批、专用设备的发行、电脑版专用发票的发售、认证、报税业务工作。接到本通知后,目前尚由其它管理部门管理的防伪税控系统业务工作应尽快划转到票征管理部门,同时做好部门间工作协调,保证防伪税控系统用户正常开票、报税。
三、从现在至1999年底以前,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暂不使用电脑版专用发票,仍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待2000年1月1日,统一使用新版电脑专用发票。
四、我市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供应到1999年11月30日,从1999年12月1日开始向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供应新版电脑专用发票,但新版电脑专用发票必须从2000年1月1日起启用,不得提前使用。
五、对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于1999年12月31日前整本仍未用完的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缴销;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手写十万元版整本未用的专用发票和旧版电脑专用发票要由主管税务机关注销后,于2000年1月15日前报送市局发票管理所统一缴销;各基层局年末库存的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请于2000年1月15日前送回市局发票库。
六、自2000年1月1日起,各基层局库存的旧版电脑专用发票仅限于向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供应,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可继续使用旧版电脑专用发票。
七、各基层税务机关票证管理部门应在9月底前,将申请安装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资料按本通知的附表,逐户填好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具体推行计划及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