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付未付款”和“其它职工福利类支出”税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0-12-15 大国税发〔2000〕2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近接一些分局反映,由于对《
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
大国税发〔2000〕47号
)的第一条“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人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和第二条“其它职工福利类支出”列支范围问题,理解不一致,造成在实际执行中际准不同。经研究,现对以下两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食堂购置的设备、器具、用具以及支付给食堂职工的工资可不计人按14%列支的“其它职工福利类支出”。
二、对超过两年的应付未付款,如果企业能够提供债权人仍保留索取款项权利的证明材料,该部分应付未付款可不并人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
三、本文下发前,企业对超过两年的应付未付款已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亦可按第二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局提供债权人仍保留索取款项权利的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将该部分应付未付款在相应年度进行调整。
四、以前处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