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7-12 大国税发〔1995〕1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了进一步加强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大面额版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更改失而额版专用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
更改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是涉及到加强专用
发票管理的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主管领导要亲自抓,票证科要具体落实,严密织织。切实保证改版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改版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改版的范围和方法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进行,不得任意改变。我市改版的发票类别有六种。中文四联百万元版、中文四联千万元版、中文七联百万元版、中文七联千万元版、中英文四联百万元版、中英文七联百万元版。
(二)鉴于市局现库存数量较大的实际情况,近期向各局供应的专用发票,先供应百万元改版后的专用发票,其它版本暂不供应。各局在向企业供应时,根据需要对库存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要进行改版发放。
(三)对会计核算健全,
发票管理严格,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活动中销售额较大,按期纳税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继续供应和使用大面额版的专用发票。要严格控制,限量供应,定期检查。
(四)对商业零售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难以控制的经贸公司以及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科所,已经领购的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的专用发票,未用完的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改版后重新使用或予以收缴并造具清册封存保管,年底由市局统一组织集中销毁。
(五)不具备使用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条件的纳税人,一律不得供应使用其大面额版的专角发票;已经供应的大面额版的专用发票必须经改版后方可使用。
(六)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改版工作,一律由各基层局票证科和税务所营业窗口组织实施,在供应过程中要组织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进行操作。
(七)改版所需用的"戳记"一律由市局统一刻制和发放,每局十套,样式不得更改,具体操作方法详见附件。
三、各局在改版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严肃认真,一丝不苟。要逐本逐组逐联的加盖"戳记"不得遗漏。严格出入库制度和检验制度,严格防止被盗和丢失专用发票情况的发生,确保专用发票改版工作的安全。
四、各局将改版工作的情况于八月底前书面报市局。
附件: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略)
2.改版的票样(略)。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