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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8-07                                                                大国税发〔199615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辽国税函〔199622号)转发给你们,并贯彻执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版本结构,以解决我市专用发票的供需矛盾,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更改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更改的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种类有:中文四联十万元版、中文七联十万元版和中英文四联十万元版专用发票,计三种。

  对现存的中文四联、中文七联、中英文四联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在留足一年用量的基础上,统一改为干元版、万元版专用发票。

  二、改版的方法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辽国税函〔199622号)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改版,改版所帚的戳记,由市国税局按照全省统一戳记的要求统一刻制。

  三、更改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工作由市国税局统一组织实施,现存在各局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不得自行改版,市局将根据各局所需要的版本(千元版或万元版)统一安排改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改版后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改为千元版或万元版)只限于辽宁省内使用,出省无效。出省应使用未改版或大面额改版专用发票。对外省(市)企业给我市企业开具的已改版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也无效,各企业应拒收,税务机关均不得给予抵扣。

五、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向企业供应专用发票时,应以供应已改版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为主。根据所管辖企业的实际,适量供应未改版或大面额改版的专用发票,以方便企业在跨省的经营活动中填开使用。   

 六、改版后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销售价格不变,仍按市局所定的销售价格销售。

  七、改版后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使用。

  八、对于这次更改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改版工作,各局要提高认识,加强预导,认真细致地向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企业正确用好改畈的或未改版的专用发票,以保证这次改版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

  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二:改版的票样:

  二之一:中文四联十万元版改为万元版的票样

  二之二:中文四联十万元版改为千元版的票样

  二之三:中文七联十万元版改为万元版的票样

  二之四:中文七联十万元版改为千元版的票样

 

 

一九九六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