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2-22 大国税发〔2003〕28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 大国税函〔2009〕37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第2条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45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1、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主管国税局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2、对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企业应制定发放办公通信费管理办法并报主管国税局备案,在总额不超过人均100元/月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1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