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控制电脑版专用发票领购次数和领购数量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4-16 大国税函〔2001〕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了加强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税收管理,保证“金税工程”在我市正常运行,现将纳税人领购电脑版专用发票的领购次数和领购数量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2000年1月1日以后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律取消使用百万元电脑版专用发票的授权,如确因业务需要使用百万元电脑版专用发票的,必须报主管局长批准。此项工作要求在4月20日前完成。
二、对2000年1月1日以后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每月供应电脑版专用发票仅限1次,每次最高限量25份,如确因业务需要,月需领购电脑版专用发票2次的,必须报主管科长批准。月需领购电脑版专用发票2次以上的,必须报主管局长批准。各征收分局可视企业具体情况决定按次、按月或按年审批。此项工作要求在4月20日前完成。
三、对2000年1月1日以前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各征收分局要重新进行一次核查,根据企业的实际业务需求,确定月需领购电脑版专用发票的次数和限额。此项工作要求在4月底前完成。
四、各征收分局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已购库存电脑版专用发票数量超出上述规定最高限量的,应一律予以缴销。
五、各征收分局应重点加强对工贸公司、商贸公司等性质的企业及新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电脑版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的监管,同时还要加强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电脑版专用发票验旧购新的审核工作,如发现领购或已开具的电脑版专用发票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并采取必要措施。
六、各征收分局如果已制定有关控制电脑版专用发票领购次数、数量规定的,一律改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