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4-01 大地税发〔20046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大地税发〔2008〕45号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及起草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一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代开发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代开发票的对象
  (一)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偶然发生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二)依法已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发生的经营业务超出《税务登记证》注明的经营项目或应税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三)不符合领购发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四)被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收缴或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五)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需要代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代开发票的要件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代开发票申请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发票领购簿;
  3、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如:合同、协议等;没有签订合同、协议的,应当提供付款方的付款证明(原件)。
  如属单位代临时用工人员申请代开发票的,还需提供临时用工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发放劳务费明细(需有用工人员签字)。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必须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单位介绍信(个人无须提供);
  2、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复印件;
  3、提供接受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原件、复印件,如:合同、协议等,提供付款方付款证明的,可只提供原件。
  第四条 代开发票的程序
  (一)受理申请。申请人持本规程规定的相关证件、资料及填写好的《代开发票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代开发票管理岗提出申请。
  (二)审核、录机。代开发票管理岗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并按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各税税额(或按规定不征、减征、免征税款),经主管科长(是否需要主管局长审签,由各局自定)审核签字后,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打印出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交申请人完税。
  对先完税后申请的,代开发票管理岗将相关信息录机后,不再打印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告知申请人补充资料或不予受理。
  (三)开具发票。完税后,申请人持完税凭证到代开发票管理岗开具发票。代开发票管理岗将开具信息录机,打印发票。
  代开发票信息应完整登录在纳税人持有的《发票领购簿》。
  (四)资料装订。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由代开发票管理岗负责按照资料管理的相关规定装订归档。
  第五条 代开发票必须坚持“先完税后开票”的原则,应缴纳税款但未缴纳的一律不得代开发票;必须做到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各类相关资料填写规范、录入及时、存档完整。
  代开发票管理岗应在完税证明上加盖“已代开发票”戳记。
  第六条 本规程不适用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按国家税务总局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凡以前规定的代开发票办法如与本规程有抵触的,按本规程执行。
  第八条 本规程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程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