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2-17 大国税发〔1995〕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了加强涉外税收
征管监控,配合税制改革和机构分设工作,市局决定从二月十五日至三月二十日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重新审核发放税务登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照大税政外字﹝1994﹞6号文件已经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可持原税务登记证(正、付本)及工商登记(注册)证 (付本),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审核发放税务登记,即在原税务登记录证(正、付本)上,加盖新的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二、此次重新核发税务登记,各局要彻底清理漏管户,全面掌握税源情况,通过与外经贸委、工商等部门的密切联系,掌握未办理税务登记企业户数情况,催办企业按时办理税务登记。
三、在此次核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各局要按照市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做好管户的清理。
1.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企业与外商投资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由对外分局管理。
2.市级以下企业与外商投资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由所在地区的国税分局(二分局)或市(县)国税局负责管理。
3.外资企业和既有市级、又有市、级以下企业与外商投资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在中山、西岗、沙河口区内的,由对外分局负责管理,在其他地区的,由所在地区的国税分局,或市(县)国税局负责管理。
4.在高新技术园区内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税园区分局负责管理,在金石滩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税度假区分局负责管理。
5.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驻连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由对外分局负责管理,本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由总机构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
按照以上规定,各局在清理管户时,对不应属于本局的管户而已经给予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应互相配合,及时调整管户,通知企业到其应属的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
四、重新审核发证工作结束后,各局应于三月末前将重新审核发放税务登记户数、新办税务登记户数、清理、调整管户情况以及审核发放中存在的问题书面上报市局涉外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