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自治县内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1-18 冀国税发〔2003〕179号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承德市、秦皇岛市、沧州市、廊坊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自治县内新办企业减免
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冀政函
〔2003〕12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弥补亏损后,开始有获利的年度。
二、具体减免事宜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自治县内新办企业减免
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自治县内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冀政函〔2003〕126号
省国税局:
你局冀国税发
〔2003〕109号文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有关规定,批准全省民族自治县(包括滦平县、隆化县)内新办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你局要充分用好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民族自治地区经济更快发展。
200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