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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3-30 冀地税发〔2000〕36号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0〕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实际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确定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时,要从高掌握,努力缩小核定征收与查帐征收之间的差距。
  二、严格控制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范围,加强企业的帐证管理,督促、帮助企业建帐建制,积极引导企业向查帐征收方式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