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4-26 冀国税发〔2001〕72号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省局文件中的第一条失效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和保留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规范税收执法,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
〔200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标准
(一)县、区级涉案金额(税额)在5万元以上(含本数,以下同),市级涉案金额50万元,省级涉案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税务案件;
(二)已经构成税务刑事犯罪嫌疑,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
(三)案情复杂、疑难,需要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和技术鉴定的案件;
(四)适用税收政策法规存在争议的案件;
(五)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六)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
(七)新闻舆论部门关注报道的案件;
(八)涉及群众集体上访、多次上访的案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