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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组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组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8-10-22 冀地税函〔1998〕2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冀地税发〔2007〕55号规定,全文废止
廊坊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重组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请示》(廊地税发〔1998〕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1997]71号)规定,股权重组后。企业就其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继续享受至期满,不得重新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同意你局意见重组后的公司不得享受《河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照顾。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