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8-17 冀地税发〔2000〕87号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小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84号
)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再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办法
》中计税工资、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按我省规定执行。
二、根据《
办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精神,现对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会计师核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可以委托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会计师审核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
(二)受委托人必须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可。
(三)受委托人要出据审核证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除上述规定外,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