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0-04-13 大国税发〔2000〕1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
)的文件精神,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现将落实计算机软件产品
增值税优惠政策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交纳的
增值税实行按月征收,按季退还。
二、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退还的
增值税,按照其销售额乘退税率计算。退税率暂定为11%。
计算退税时,实际退库的税额不得大于企业实际已纳税额。
三、为切实落实优惠政策,防止弄虚作假,各征收分局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以加强征收管理。
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