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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9-25                                                大国税发〔199719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 国税函发〔1997〕44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安排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局库存的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供应至1997年10月31日止。从1997年11月1日起,全市停止发售1994年版专用发票。

  二、企业已经领购的1994年版专用发票(包括手写本、电脑发票)只限使用到1997年12月31日,从 1998年1月1日起作废,如仍使用1994年版专用发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1998年3月底以前,对纳税人取得1998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1994年版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有效,逾期未申报的,按废票处理。

  四、1997年12月31日前要做好1994年版专用发票清理缴销工作。主要做好各局库存示售完发票和代开发票窗口的清理;企业领购年底未用完发票清理,未经清理缴销不得供应专用发票。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