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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2-07 冀国税发〔1996〕12号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26号文印发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省各级国家税务稽查机构是本级国家税务机关的专业稽查部门,按照本级国家税务机关的税收管辖范围行使税务稽查职能。

  二、各级国家税务机关的业务职能部门(征管、税政、计会)和征收分局(所),按职能分工要积极支持稽查工作,配合稽查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三、各级国税稽查机关,按照上级对稽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确定稽查重点,于年末制定下年度的稽查汁划,并按月填制《税务稽查计划表》,报本级税务机关局长(分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查补税款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应补税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立案查处。

  五、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过程中,应如实填写《税务稽查底稿》,会同被查单位的财会人员或办税人员核对有关数据,落实有关问题,由被查单位有关人员在《税务稽查底稿》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

  六、对上级批办、转办的税务案件,应按要求及时报告查处结果。

  七、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应有专人负责,一般税务案件以户建档,立案案件以案建卷,并将有关检查资料和案件材料装订成卷归档。

  八、各市、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国税稽查分局备案。

  九、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所涉及的文书,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09号。原河北省税务局冀税征发〔1993〕22号转发)和本通知所附式样外,其他文书的式样在总局做出统一规定前,各市、地可暂参照冀国税发〔1995〕51号文件规定的文书式样执行。

  十、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文书,除《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存款帐户许可证明》由省局统一印制和管理外,其余均由各市、地自行印制。

  十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本通知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国税局。

  十二、原《河北省国家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试行)》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