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款征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2-02 冀地税发〔2003〕10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冀地税发〔2007〕55号)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明电[2003]53号 )要求,现对我省代开货物
运输业发票中税款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
运输业发票时,按代开的货物
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费用即时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
二、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
运输业发票时按照营业额附带征收的所得税征收率暂定为1%至1.5%。
三、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
运输业发票时的综合征收率暂定为4.2%至4.8%。
四、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年终进行清算。
上述规定仅限于我省代开货物
运输业发票的税款征收,其它定额、定率征收方式,不得比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