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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
1999-11-15 冀国税发〔1999〕2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通知》 ( 冀国税发〔2004〕79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冀国税发〔2008〕119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订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冀国税发〔2010〕39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冀国税发〔2010〕7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正确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指导税务系统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国税发[1999]177号)转发你们,同时,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负责税务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在市局为政策法规科(处),在县区局为税政征管股。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所属国家税务局管辖。

  三、重大、疑难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应集体讨论决定。凡已构成涉税犯罪嫌疑须移交公安机关的案件、上级领导批示督办的案件、新闻媒介已披露暴光的案件等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机关领导认为由集体讨论的案件,应由复议机关负责人召集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讨论决定。

  四、建立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报告制度。各级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必须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的五日内,书面将受理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局政策法规处。以便加强对税务行政复议工机的督导,加强对复议工作中遇到法律和政策问题进行及时研究。

  五、进一步重视税收法制工作,加强法制培训。充实和培养税务法律人才,重视提高现有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和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