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廊坊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问题的批复
2003-02-21 冀地税函〔2003〕37号
廊坊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
土地使用税定额的请示(廊地税发
〔2003〕2号)收悉。近几年来,廊坊市市政建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各地的撤乡并镇工作已全部完成,且毗邻京津优越的地理位置又促进了全市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而现行城镇
土地使用税定额标准偏低,已与经济发展规模不相适应。为充分发挥城镇
土地使用税调整级差收益的作用,促进土地使用者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经研究,同意你市对现行城镇
土地使用税定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定额标准为:廊坊市区规划区内定额标准为年征收税额每平方米4元,其他县(市、区)定额标准为年征收税额每平方米2元,建制镇规划区内定额标准为年征收税额每平方米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