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1-07-19 冀国税函〔2001〕236号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转发意见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1〕5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2001年度起,在河北省境内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见冀国税函
〔2000〕204号),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有关事宜,统一按照《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冀国税发〔2001〕80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