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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1-07-19 冀国税函〔2001〕238号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转发意见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1]48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1年度起,在我省境内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以下简称成员企业),统一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冀国税发〔2001〕8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在当地缴纳,分季度预缴。其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石油分公司)及所属各级石油分公司2001年度按比例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暂以河北石油分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市级石油分公司作为合并预缴单位(见冀国税函〔2000〕277号附表),按各市级石油分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县级石油分公司合并后的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40%分季预缴,年终合并到河北石油分公司,由河北石油分公司按60%比例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