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4-24 大国税发〔1995〕83号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文件废止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109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关于
增值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流函发
〔1995〕2号)下发后,根据我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一九九五年度,对私营企业从事粮食、食用植物油批发业务的,暂免征收
增值税;个体工商业户从事粮食、食用植物油批发业务的,暂免征收
增值税、所得税。对零售粮食、食用植物油的业务收入,仍按原规定征税。
二、对批发兼零售粮食、食用植物油的业户,财务上能划分清楚的,分别按批发、零售业务处理;对批发与零售业务划分不清的,按零售业务处理。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