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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1-07-04 大国税〔20011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 国税发〔2003〕12号规定,所转发总局文件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31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局应统一使用国税函〔2001〕319号文件附件1所规定式样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市局已印制)。原大国税发〔200120号文件附件1所规定式样的《分支机构汇总(合并)纳税情况证明单》不再使用,已开具的,凡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重新开具的应重新开具。

  2、对总机构在大连的企业,其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期内使用《营业机构税务事项协查函》,对所属企业所有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核算情况进行调查。此项工作,在今年的汇算清缴期内无法完成的,在十月底前完成。对于协查发函和收到回函情况,应在每年十月底前统计上报市局。

  3、各局在执行国税函〔2001〕3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第2项,对营业机构就地征税时,应先上报市局,由市局确定其汇缴机构是否处于亏损或免税年度。经确定其汇缴机构处于亏损年度或免税年度的,营业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统一调整处理。营业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未按规定报送纳税资料的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4、各局应认真对待审核评税工作。在汇算清缴期内应依托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第三条(二)款3项规定的项目进行初审评税,初审评税的面应为 100%.汇算清缴期后,再选取初审评税有疑点的企业和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进行详细评税,对重点税源企业详细评税的面应为100%,其他企业详细评税的面不应低于30%.





  二○○一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