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10-12 冀国税函〔2004〕4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24号
)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代开普通发票式样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式样为全国统一样式,一式三联。我省代开普通发票全部为计算机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制发票号码、分码段调拨各市,仍然使用《普通
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没有网络节点的代开机关继续使用单机版代开软件。
二、销售小额货物、劳务标准及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根据我省经济情况,为提高代开发票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服务,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的标准暂定为销售额低于500元以下(含500元),符合此标准的个人代开发票时,只需提供身份证明,不再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由各市统一印制)和提供其它证明。
三、代开普通发票的开具要求(一)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要严格按照总局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代开范围。
(二)代开普通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代汗发票专用章式样见附件2)。为便于规范和统一管理,发票代开专用章由各市按照式样,根据代开发票单位数量,统一制作、发放。
四、代开发票启用时间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启用时间为2004年10月1日,各市现有库存空白代开发票,能够满足代开发票的基本要素,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启用新版代开发票时要在省局网上下载升级的代开普通发票软件。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对代开发票的管理。严格代开发票税务人员的监督,对开人情票、关系票不征税款或者少征税款的、对故意刁难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l.<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2.代开普通发票专用章式样
3.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