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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娱乐行业个体工商户综合负担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娱乐行业个体工商户综合负担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7.05 津地税所〔2001〕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行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1]23号)精神,现将我市从事娱乐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的综合负担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事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的有证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收入按23%综合负担率计税。

二、纳税人兼营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外收入,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综合负担率计税。

三、对无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的,在上述调整综合负担率基础上加征1%。

以上调整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