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2004-02-10 冀国税函〔2004〕6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冀国税发〔2010〕7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
》 ( 国税发明电〔2004〕7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通知”第一条中的“新办商贸(科贸)企业”是指2003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商贸(科贸)企业。
二、基层税务管理部门在对企业
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纳税评估或核对已申报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真伪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的要立即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同时要密切关注企业负责人的走逃现象,一经发现要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处理。
三、此项工作是总局针对部分商贸企业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
增值税款的现象,为了堵塞税收漏洞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市一定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迅速布置,税政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在评估稽查过程中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稽查部门对案件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税政部门.各市的综合检查、评估和查处情况要以附表和书面形式于2004年3月25日前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