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1999-05-19 冀地税发〔1999〕5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冀地税发〔2007〕55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43号
)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我省实际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我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扩大到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
二、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具体免税范围,暂按总局列举的项目执行。
三、对从事总局列举免税项目的个人及企业,须持有关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各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照减免税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凡不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一律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