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大政发〔2006〕6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需要,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资源,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和综合平衡的通知》(辽政发
〔2006〕16号)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划分工业、商业制定不同税额标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方式,调整为在同一地段等级实行统一的税额标准。
二、统一后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各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一等10元;二等8元;三等6元;四等5元;五等4元;六等3元;七等2.5元;八等2元;九等1.5元。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适用一至六等税额;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园区(双D港区域)、金州区、旅顺口区年最高税额标准为8元/,最低税额标准为2元/,调整后平均税额不低于3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年最高税额标准为6元/,最低税额标准为1.5元/,调整后平均税额不低于2.5元/;长海县最高税额标准为4元/,最低税额标准为1.5元/。
三、除市内四区外,其他区、市、县政府和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园区管委会要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自行制定与本地区相适应的税额标准。同时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经济繁荣程度、地理位置、环境条件等发展变化情况,重新划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并将调整方案报市地税局核准。
四、市地税局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程度和税收征管需要,定期对本通知第二条所规定的各等级税额标准所适用的土地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调整后,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经市地税局批准给予适当的减征照顾。
六、本次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七、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大连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2、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