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2-02 冀地税函〔2002〕21号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2001〕918号
)转发给你们。对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
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摊销年限。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