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来料加工业务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10-30 大国税发〔2000〕2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近接一些局反映,对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如何计算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对承接国外来料加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来料加工业务的免税工缴费收人占企业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不予抵扣进抵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月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二当月全部进项税额(不含上期留抵税额)×(当月免税工缴费收入÷当月全部销售额)。
二、外商投资企业若有用于
大国税发〔2000〕114号
文件第一条所列的4个项目的进项税额需调减,可按该文第二条的规定,将用于这4个项目的进项税额 从上述当月全部进项税额中减除。
承接国外来料加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所用的原材料和辅料主要来自于境外(来料加工复出口),按上述规定的方法计算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对企业纳税和出口退税影响较大的,可由企业申请,主管税务局提出审核意见,经市局批准,可将确定的不属于国外来料加工业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月全部进项税额”中扣减后,计算当月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