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六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11-21 大国税发〔1996〕2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
实施细则
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做好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主管税务局应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和税务检查工作作为同一年度的两项工作分别安排进行。在具体进行汇算时,应着重审核:企业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期限按时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延期申报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应随申报表报送的会计决算报表并附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等资料是否齐全;申报表与会计决算报裹及会计师查帐报告中的有关数字是否相一致,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与计算是否正确;企业是否已按照税法的规定将会计所得调整为计税所得;须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有关税务处理方法是否按规定报批等。对在汇算清缴审核中查出并已定性的问题,要对企业申报的汇算清缴数及时进行调整,对虽已查出,但难以定性的问题,可暂按企业自行申报数进行汇算清缴,疑点问题作为税务检查重点,通过年度汇算清缴检查予以核实。
二、企业不论是处于盈利或亏损年度,还是处于免税期年度,均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并附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对逾期未申报并未办理延期申报手续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三、本年度汇算清缴,结合大国税发
〔1996〕203号文件,要重点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核和检查,按照总局
国税发〔1996〕165号
文件规定的征免界线对常驻代表机构重新进行判定,确认征税方法,在1997年6月30日前对代表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漏管户,并按要求做相应的税务征管调整。
四、要加强对亏损企业的检查,核实企业按时务制度和税法规定认可列支的成本费用,对企业虚列成本费用、虚报亏损、推迟获利年度以及利用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向境内外转移利润等要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处理,确认已发生的亏损额,已弥补的亏损额和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五、通过本年度汇算清缴,各主管税务局对生产性企业要重新进行清理、认定、核对企业的所得税减免期限,对处于减免税期的企业应调看其档案资料,检查是否按规定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以及是否已进入征税期。对税法明确规定应判定为生产性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各主管税务局应下文予以明确;对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局认为应判定为生产性企业的,可上报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审批。
六、结合本年度的汇算清缴,各主管局应抓紧对管户的清理。对按照大国税发
〔1996〕119号文件要求,仍未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企业要及时催促,要将原税务登记户数与新核发的税务登记户数进行检查核对,及时清理漏、管户。
七、各主管局的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应于次年五月底以前完成,6月30日前将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书面总结连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上报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