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异地协查增值税发票函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9-05 大国税发〔1995〕165号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文件废止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109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
增值税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的违法行为,各地税务机关除利用计算机对
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销项凭证进行稽核外,还应采用人工异地函件协查的办法,及时核查有疑问的发票,以堵塞漏洞,防止国家税款流失。为做好此项工作,对办理异地协查函件工作具体明确如下:
一、市局办公室在接收到异地协查函后,除做好登记外,应立即将函件按收发程序转交票证管理处。其他各处(室)接到异地协查函件电应立即转交票证管理处,由票证管理处组织指导异地协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的协查工作。
二、各基层局应由一名局长负责协查工作。具体协查函件的收发工作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并将函件立即转交票证管理科(所)。由票证管理科(所)统筹协调进行协查工作。
三、基层局各科(所)应根据来函内容和票证管理科(所)要求立即组织进行协查,各科(所)应在十日内将协查结果报票证管理科(所)。票证管理科(所)应在收到协查结果后五日内统一填写《核查单》回执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寄回来函机关,并同时报市局票证,管理处备案。
四、因其他原因一时难以查清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情况函告对方。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互相扯皮或推诿,严禁提供虚假情况。
五、各基层局在协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案件,应及时与公、检、法配合进行查处,并以书面材料按案件呈报规定、时限逐级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六、对在协查工作中态度消极、行动迟缓、应报不报、给协查工作设置障碍、甚至为不法分子通风报信、提供虚假核查情况的工作人员应追究责任并给予政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受理外省市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登记(略)
一九九五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