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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几项税收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几项税收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7-17 大国税发〔1998〕1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5月5日国家税务局在大连召开的“企业改革涉税问题研讨会”和6月23日市局召开的“加强税收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几项税收规定做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出售”企业税收处理的调整

  为了积极支持产改工作的进行,现将《关于对产权制度改革企业有关税收问题处理的暂行规定》 ( 大国税发〔1997〕230号)中有关“出售”(包括“先租后售”,下同)的规定作如下调整:

  1、对以“出售”方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凡将企业整体出售(即将企业全部资产出售给同一购买者)的,对其出售企业资产中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也暂不进行税收清算。

  2、对以“出售”方式进行产改的企业,在企业出售前应对其进行纳税检查,查实企业的应纳税额、欠税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期末留抵税额。对改制后企业抵扣原企业的“应抵扣税款”,应按查实后的期末留抵税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余额减除经营期内的实欠增值税的余额确定。抵扣凭据为原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抵扣税款证明”。“抵扣税款证明”的开具和管理,仍按大国税发﹝1997﹞23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暂停执行“未付款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从1998年1月1日起,市局 大国税发〔1996〕72号文件“按8%调整未付款项税额”的规定以及大国税发〔1997〕226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暂停执行。对企业目前挂在“待摊费用”帐户中的未付款进项税额余额,各分局可根据本局的实际情况,确定转入或分期转入当期进项税额。

  三、暂停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鉴于我市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实际情况,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收节支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经研究决定:一九九八年下半年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暂停抵扣。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