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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12-01 大国税发〔1995242号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文件废止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10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文件第一、二、三条所说的“照章征收增值税”应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由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货物应按6%的征收率全额征收增值税
  2.由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应税货物应按货物所属税率(17%或13%)全额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