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新办(变更)企业实行实地审核确认工作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2-14 大国税发〔2001〕3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 ( 大国税发〔2002〕184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
关于对新办(变更)企业实行实地审核确认工作制度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0〕89号)实施以来,各分局的户籍管理工作趋于规范化,有效控制了以往管户交叉现象的蔓延。为了减少流转环节,有效提高办税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税,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市局决定对现行的实地审核确认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具体修订如下:
一、开业部分
(一)程序
将纳税人按照办理程序的不同分为两类,一类为经过资料审核后先实行实地审核再核发证件,暂称为甲类;一类是经过资料审核后先核发证件再实行实地审核,暂称为乙类。
1.对确定为甲类纳税人的办理程序与原制度规定相同,即先由市局登记处将信息下载给相应分局,分局接到信息后对纳税人实行实地审核,经审合格后将信息反馈给市局登记处,再由登记人员核发证件,纳税人持有关资料及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落户。
2.对确定为乙类纳税人的办理程序为:由市局登记处先核发证件,纳税人持有关资料及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落户,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纳税人进行实地审核,并纳入管理。主管税务机关经实地审核后,若有异议,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市局登记处,等待处理。
3.确定甲类纳税人的标准为:
(1)提供的注册地址与生产经营地址不一致且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
(2)提供的生产经营地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且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
(3)生产经营地址座落在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域内且与高新技术园区混淆不清的;
(4)生产经营地址与所提供的办公电话号码不属于同一区域的;
(5)注册资金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6)随机选择部分纳税人或其他认为有必要事先进行实地审核的情形。
(二)范围
市局登记处受理登记的范围是属于市内四区及开发区、保税区、园区、直属各征收分局管户范围内的纳税人,其中,开发局、保税区局仍采用集中审核、集中打证的原程序;度假区局比照其他县、(市)区征收分局自行办理登记手续。
二、地址迁移部分
地址迁移是指纳税人由于生产经营地址变更而涉及到主管税务机关改变的情形。这里暂将隶属于市内四区、园区、直属各征收分局的管户区域称为A类区,将隶属于开发区、保税区、度假区、金州、旅顺、普兰店、瓦房店、庄河、长海的管户区域称为B类区。
1.纳税人由A类区迁往A类区,按原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即由市局登记处将信息同时下载给迁出局和迁入局,待分局将信息上传后再核发证件。
2.纳税人由B类区迁往A类区,应直接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迁移申请,由分局按注销税务登记办理,开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同时开具给市局登记处的地址迁移报告单,纳税人持这两种文书到市局登记处,由登记人员受理开业登记,并按乙类纳税人程序办理。
3.任一纳税人迁往B类区,应直接向其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迁移申请,由分局按注销税务登记处理,开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同时开具给迁达地税务机关的地址迁移报告单,纳税人持这两种文书到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由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开业登记。
4.需要注意的是,该部分中,迁达地税务机关在录入开业登记时,状态为“迁移”。
三、要求与考核
1.分局实行实地审核确认的工作期限为十个有效工作日,即自接到登记处下载信息之日或接到纳税人落户通知书之日起到形成实地调查审核报告之日止。
2.注销处理的工作期限为十五个有效工作日,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到开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及地址迁移报告单止。特殊情况,需要有工作记录及说明。
3.市局
征管处将分局进行事前实地审核的部分进行重点检查,对开发区、保税区局采取抽查;对分局进行事后实地审核的部分采取抽查的方式或采取其他的方法进行检查。经检查,一旦发现问题,调查核实,及时纠正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实行专项考核。
4.地址迁移的纳税人的纳税资料交接工作按原制度要求办理。
5.本通知自二○○一年-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