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8-30 冀地税函〔2004〕193号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函[2004]939号
)转发给你们。对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的
土地使用税税额,由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或备注栏中注明土地面积、坐落地址,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