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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采购申请单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采购申请单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1998-12-02 冀地税函〔1998〕247号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邢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克瑞阀门有限公司自制采购订单是否缴纳印花税的请示》(邢地税〔1998〕19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05号)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该公司在国内采购物资时以自制订单、采购申请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二、关于企业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仍按(国税函〔1997〕505号)规定,暂不贴花。

  此复。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