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4-07 大国税发〔2000〕1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003号
)精神,结合我市
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实际状况,现就我市
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通知如下:
我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9年年底尚未抵扣完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原则上应在2000年年底前抵扣完毕。具体抵扣进度由各征收分局在确保完成市局要求的季度收入任务的前提下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