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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8-03 冀国税发〔1998〕119号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8〕0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改制、改组企业的税务登记工作。各地要对改制、改组的企业严格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并加大检查力度,对实际经营情况与税务登记内容不符的企业,税务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结合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工作,认真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在清查过程中要边清查、边办理登记、边补缴税款,并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临时营业执照的业户,也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并在税务登记证上界定经营的起止时限,切实把清查登记工作落到实处,抓紧抓好。

  按照省政府冀政〔1998〕9号文件精神,凡是经过整顿没有取得“煤矿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税务机关不予办理税务登记。

  三、关于税务登记表证单书的格式、式样、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09号)执行。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登记信息的沟通,加大登记核查力度,切实做好税务登记证件的验审工作,有条 件的地方,要与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年检结合起来,实行联合办公检查验审。

  五、加强信息反馈。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省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