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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1998年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1998年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9-01-15 大国税发〔1999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各基层局的具体情况,现就清算工作研讨会中各基层局提出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进料加工贸易的计算方法问题。根据总局文件规定及企业实际情况,原则上按实耗法计算。但在特殊情况下,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写出书面报告,经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批准后也可按购进法计算。

  二、“FOB(离岸)价”如何界定问题。应以“收汇核销单”上注明的收汇数为根据计算出FOB(离岸)价。

  三、对“清算范围”内“免、抵、退”税业务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问题。不具备合法有效凭证的,必须填报《生产企业免、抵、退单证不全备案表》,同时将现有的非出口退税专用凭证装订,以备补办专用凭证。

  四、清算工作截止具体时间问题。根据总局要求及各基层局的管户情况,为保证清算工作进度,现对各基层局的清算截止并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的具体时间明确如下:

  1.中一、沙一、长海、渡假区为2月28日;

  2.西二、沙二为3月5日;

  3.中二、西一、园区、保税区、旅顺、普兰店、庄河为3月12日;

  4.甘井子、瓦房店为3月19日;

  5.对外分局、开发区、金州按进度分期上报:

  截止到2月28日前报送清算户数的10%;

  截止到3月12日前报送清算户数的40%;

  截止到3月19日前报送清算户数的60%;

  截止到3月26日前报送清算户数的90%;

  截止到3月31日前报送清算户数的100%;

  请各基层局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进度及清算截止具体时间,以保证市局按时完成本次清算工作。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