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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10-14 冀地税函〔2002〕200号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转发给你们,对文中第四条第二、三款省局补充规定如下:减免税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20万元以下的由市、县局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各市局确定。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