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通知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2-03-09 大国税发〔2002〕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1〕730号
)现对《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1〕247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1〕730号
)中规定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涉嫌违规专用发票,经稽查部门核实确属违规发票,不得作为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稽查系统发现的“失控”发票应严格按
国税函〔2001〕730号
文件处理。
二、对认证系统发现的“重复认证”、“密文有误”、“认证不符”发票,对稽核系统发现的“比对不符”、“缺联”、“抵扣联重号”、“作废”的发票。经稽查部门核实属正常发票的,按
大国税发〔2001〕247号文件规定处理。
三、对认证和稽核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
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稽查局核实,暂不能归入上述两种情况的,应根据对销货方或购货方纳税人单环节检查的情况,及时通过协查系统进行回复;对纳税人此笔票据的已抵扣或未抵扣状况暂不作调整,待落实后做相应处理。
二○○二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