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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9-05 大国税发〔199617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1996]13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备案标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大户的备案标准确定如下:

  1、在中山、西岗、沙河口和甘井子区内,月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在二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及月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在五千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备案;

  2、除市内四区外的其它市(县)、区内,月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在一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及月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在三千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备案。

  二、备案内容

  备案内容除按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的内容办理外,各基层国税局还应按年向市局个体税收管理处报送《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经营情况年报表》。报送时间为每年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30号文件;

  2、《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经营情况年报表》。





一九九六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