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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换版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换版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6-16 大国税发〔1998〕1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换版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8〕17号)转发给你们,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用各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换版工作的重要性,提高纳税人识别真假专用发票的能力,确保这次换版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新版专用发票从十位代码中也可以识别新、旧版发票,凡是十位代码的第七位数是“3”的,表示 98年第三批印制的专用发票,均属新版专用发票。

  三、自1998年7月1日起,新、旧版发票同时启用,进项发票均可抵扣。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换版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